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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入工商联的好处?

加入工商联的好处?

1、工商联会员可以参政议政,参与国家和地方政治经济重大决策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2、工商联会员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依法维护。 3、工商联组织网络优势和民间外交优势,可以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企业发展。 4、工商联会员可以取得各级工商联组织提供的多种服务,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5、工商联是会员广交朋友、提高素质、增强知名度的场所和学校。工商联作为工商界组织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社会名流云集的地方。 加入工商联需要达到一定条件,各省情况不尽相同,以安徽省工商联直属会员入会条件为例: 一、承认《中华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全省或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企业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三、企业应具备一定规模;注册资金一般在2000万元以上高科技企业和特殊行业企业规模可以放宽。 四、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 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及有关社团,经申请批准后,也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扩展资料: 代表工商业界的合法权益;参与国家大政方针、重大经济和社会决策的协商,特别是对经济方针、政策、法津、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民主监督职能。 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办好会办企业、事业;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工商联职责是什么?

工商联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培养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 2.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3.参与政府相关的经济活动,广泛联系各地工商界人士,开展民间外交,推动经贸交流和协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4.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5.指导本会直属商会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建设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 6.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7.为会员提供政策信息、人才交流培训等服务。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各类经贸活动,外出参观考察,帮助会员企业拓展市场。 8.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公有制会员企业党建工作。 9.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及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承担社会责任,大力支持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积极投身光彩事业。 10.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工商联交办的其它任务。 扩展资料: 全国工商联成立以来,形成了紧跟中国共产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光荣传统。在现阶段,全国工商联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作为政治方向。 把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工作目标。努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参考资料: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百度百科

3,工商联是干什么的?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有无实权?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成立于1953年,简称全国工商联。其性质和地位可概括为: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全国工商联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全国工商联成立以来,形成了紧跟中国共产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光荣传统。在现阶段,全国工商联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作为政治方向。把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工作目标。努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全国工商联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引导会员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光彩事业”;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办好会办企业、事业;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工商联依照法律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机构,全国工商联负责指导地方工商联和民间商会的工作,工商联现有县级以上地方组织3059个,形成覆盖全国的组织网络。工商联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地方工商联会员为全国工商联会员。截至2002年末,全国共有工商联会员164万。

全国工商联已同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会建立了广泛联系,并将一如既往地发展同中外各工商团体、企业组织和人士的联络,加强合作,共同发展。

全国工商联第一、二、三届主任委员陈叔通,第四届主任委员胡子昂,第五届主席胡子昂,第六届主席荣毅仁,第七、八届主席经叔平,现任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

4,工商联有什么权利

  工商联的五项职能即是五项权利:
  一是充分发挥工商联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中的引导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回报社会;宣传表彰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的先进事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支持企业建立党组织。
  二是充分发挥工商联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工商联作为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组织和人民政协的重要界别,要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要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参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的改善。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帮助其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
  三是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各级政府要注重发挥工商联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优势,建立相关重要经济决策委托工商联征询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意见的制度,做出相关决策应充分听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意见和建议。吸收工商联参加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参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商联要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加强同境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更好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更好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是充分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工商联要认真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全国工商联作为有关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参与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法律的有关工作。
  五是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工商联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和调处劳动争议。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正确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5,如何用法律在求职过程中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作文

要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明确其主要内容是关键。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和改革的逐步深入,尤其是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逐步深化,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由过去单一的行政法律关系演变成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同时存在的状况。高等学校的在校大学生基本上已年满18岁,他们不仅享有受教育者的权利,也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关民事权利和利益。 (一)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外,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发布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作为受教育者的大学生的有关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1、受教育机会平等权 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六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为了保障受教育者不因经济困难、残疾、患有疾病等导致受教育机会不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第五十四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也相应规定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九条规定:“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等。 2、在校大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其他权利 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八规定:“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第 十九条规定:“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二条规定:“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修学)由学校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学生申请修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修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修学。修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三十七条规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等。 (二)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 在校大学生,基本上已满十八岁,享有作为我国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其中人格权、民主权利、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比较容易受到侵犯。 1、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高等学校要确保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标准,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维护管理得当,食堂饮食符合有关部门的卫生标准等,尊重和保障大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在尊重和保障大学生的名誉权方面,尤其要避免误以为他人散播的对某学生的虚构、捏造的评价内容是真实的而传播;在尊重和保障大学生的隐私权方面,要防止窥探或传播他人私生活、日记、生活习惯、财产状况等他人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为他人知悉的秘密等。 2、民主权利 “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参加国家管理以及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具体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批评权、控告权、申诉权、宗教信仰权与信仰自由、少数民族保持本民族风俗与习惯的权利等。”在高等学校中,大学生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尊重和保障主要体现在团学组织学生干换届选举及其他民主选举中;大学生的批评权的尊重和保障主要体现在民主评议、发表意见等方面;大学生的申诉权的尊重和保障主要体现在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在学校生活中,尊重和保障大学生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与习惯等民主权利也非常重要。 3、财产所有权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在受到法律充分保护的同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民法和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相邻关系等方面的需要,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主要体现在:(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例如,学生不得赌博等。(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使用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等高功率电器,旨在防止火灾。再如,学生不得在公寓内高声播放音响、打篮球、踢足球等。 4、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也称版权)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则由专利权、商标权等组成。” 另外,大学生所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等,在高等学校也比较容易受到侵犯。在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三者中,“监督权必须以知情权、民主参与权为基础,以畅通和有效的反馈渠道为保障。”为了保障大学生的知情权、民主参与权、监督权,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对保障大学生的知情权、监督权也做了有关规定。 对该如何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最优选择原则。 大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方法: 1.自卫 2.协商、和解 3.调解与仲裁 4.诉讼 5.陈述和申辩 6.申诉 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最重要的便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思想上增强维权意识,并要在现实行动中切实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当代大学生权益受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社会实践中的权益受损,二是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受损。首先来看前者,大学生为了勤工俭学,纷纷到社会上参加社会实践。这种行为是值得提倡的,但是由于大学生的社会阅历不深,很多是付出了劳动力却拿不到丝毫报酬,对此本人建议应当签订临时合同。虽然大学生勤工助学不属《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一般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勤工助学者的合法权益,大学生打工可以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临时用工协议,有效地保护大学生打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择业的毕业生而言,更应该提高警惕,防范求职陷阱。很多单位打着招聘的幌子,非法敛财、盗取信息、骗取劳动力等。因此,学生在谋职的过程中,一定要客观冷静,了解清楚招聘职位的相关要求,并到招人单位进行内部了解。在签订协议书时务必要看清合同条款,并要索取劳动合同的样本或复印件。如果发现用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和工商执法部门寻求援助以切实维护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大学生一定要学会用法律等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大学生应尽量通过学校的勤工助学组织寻找打工机会。如果通过直接和企业达成劳动关系的途径打工的大学生,打工前一定要花些时间和精力弄清雇工单位的合法性和工作的具体内容,比如说,他们是否有工商,税务营业执照,是否有固定场所,招工单位是否有招工权。要记清营业单位的详细地址和法人代表的姓名,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在司法解决的过程中,提供有力的证据。另外,大学生如果通过社会上的一些职业介绍中心找工作的话,一定要擦亮眼睛。一些所谓劳务中心根本不具备职业介绍资格,几个人租间屋子弄部电话就开张,有的还专门利用大学生急于勤工助学的心理,特意打出“急聘,周六、日”的招牌,专门招揽那些没有社会经验的大学生。这类劳务中心毫无信誉可言,并且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规定,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大学生如果通过社会上的一些职业介绍中心找工作的话,一定要看清职业介绍机构有无经营许可证,工作人员有无职业资格证书。避免上当受骗。 同时,大学生们一定要按照有关法规签订合同,没有合同,也要注意保留能证明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发生劳动关系的凭证。同时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现雇用劳动方,有侵权、违约、强迫打工者从事违法行为时,应立即找专业人员比如律师去咨询,或向有关国家专门机构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自己的权益纠纷任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由于大学生一般都是利用平时空闲和假期打工,而按劳动部有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约束。在校生如在勤工助学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也不能定性为工伤,但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市最低工资标准来寻求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