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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规定的子女监护权应归谁?
新婚姻法规定的子女监护权应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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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规定的子女监护权应归谁?

一、离婚后监护权属于谁   对于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离婚后,父母一般均会分开生活,或者重组家庭,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一般随父或随母生活,这势必会造成子女缺乏父或母的监护,怎么才能使与子女分开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依法尽其监护职责呢?实践中一般与子女分开生活的一方,通过给付抚养费和行使的方式行使其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二、监护权主要内容   人身监护权   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   (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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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归谁

法律分析: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抚养,但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也就是说,父母双方都对其子女享有对有关子女权益的问题进行决策(法定监护权)以及对子女生活进行照料(生活监护权)的法定权限。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所以,无论离婚与否,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有监护权和承担监护人义务。非因法定事由,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监护权。一般与子女分开生活的一方,通过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的方式行使其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号检察建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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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检察建议是什么?

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国家教育部发出了历史上首份检察建议,简称“一号检察建议”。 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涉及性侵害犯罪主要有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组织介绍卖淫罪等。性侵害未成年人是指加害者以暴力、威胁、权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未成年人,对其形成性伤害的违法行为。 检察官提醒: 预防是对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如何预防性侵害,同学们要学会自己保护好自己。 1.对陌生人保持必要的警惕。不随便跟陌生人走,也不随便接受陌生人的邀请或物品。 2.保守必要的秘密,不随便把家里的信息告诉陌生人。 3.独自在家注意关好门窗,拒绝给陌生人开门。 4.夜晚不要独自外出,不要去无人管理的公共厕所,应避免单独与任何人在封闭、宁静环境中会面。 5.外出尽量结伴而行,只能独自外出要选择安全人多的路线,随时与家长联系。注意周围环境,如遇危险,要尽快靠近人多的地方,必要时大声呼救。 6.对熟悉的人也要保持必要的警惕,亲戚、邻居、老师、甚至监护人也可能成为性侵害的加害人。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只要让你感到痛或不舒服,就立刻反抗,及时告诉家长或最信任的人。 检察官提示家长朋友们:现实中的恶魔永远不会嫌你的孩子年龄小,相关教育和预防永远都不嫌早。 家长应时刻警惕: 1.不要轻易把孩子交给除家人以外的人照顾。 2.细心观察孩子的异常反应。 3.经常检查孩子下身及内衣裤。 4.防性侵害教育要从小抓起,反反复复讲给孩子听,不要担心听不懂。如果不幸发生被侵害事件,要冷静,及时报警,进行身体检查,收集保留证据;及时求助专业人士治疗,同时进行心理辅导。

一号检察建议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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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检察建议核心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号检察建议。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